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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将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
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
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原文如下:
关于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市委“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工作部署,为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吸磁效应、扩大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支撑体系,保障我市建筑业在“十四五”时期充分应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环境下的机遇和挑战,促进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意见,按照“抓龙头、兴产业、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履约守信的引导方向,着力培育与壮大本地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形成以主业突出、综合能力强、增长速度快、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建筑业产业结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全省排头兵地位。
二、工作目标
(一)百亿企业数量翻倍。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12家以上,其中:100亿-3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8家以上,300亿-5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3家以上,5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1家以上。
(二)信用排名大幅提升。到2025年,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福州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占一半以上。
(三)高资质企业持续增加。到2025年,新增5家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30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鼓励整合提升。鼓励建筑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年产值“百亿”级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龙头”企业效应,引领我市建筑业企业组团发展。
(二)扶持开拓业务。依托本地项目优势,创建龙头企业、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的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动本地龙头企业与市外央企、大型国有企业联合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提高龙头企业的本地市场参与度。
(三)倡导科技创新。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每年举办全市外经企业和有意向开拓境外市场企业的“业务培训辅导会”,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
(五)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试点工作。
四、入选条件
(一)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1. 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50名;
3.上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40亿元,具备三项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列入过福建省建筑业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名单。
(二)准龙头企业入选条件
在福州市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虽未达到龙头企业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列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1.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稀缺行业(除房建、市政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信用分排名在全省前150名;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高于20亿元,具备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双一级资质。
五、扶持政策
(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准)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准)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 )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企业人才
1.税收返还奖励。(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准)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劳务用工保障。支持(准)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准)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准)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准)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准)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职称自主评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准)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准)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重大问题,深化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解决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 (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坚决贯彻“一企一议”,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其他
(一)市建设局分年度开展(准)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一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
(二)经认定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准)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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