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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发布关于建企资质延续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3-11-07 14:50来源:智磊企业浏览次数:956

自住建部10月16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已有海南、广东、贵州、山东、宁夏、天津、西藏7省市住建厅紧跟发文其中海南、贵州、山东三地的资质延续政策基本与住建部保持一致,其他省份则有所区别:

  • 广东省继四川省、河北省之后,发文明确: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4年底!

  • 宁夏:资质有效期于年底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核查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

  • 西藏: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底前届满的,自动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

西藏、天津两地还进一步细化了资质延续审批标准:

  • 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 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11月1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等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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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函局市〔2023〕116号,详见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0/20231016_774515.html)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要求,为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续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含权限下放我省试点期间,我厅核发的证书,以下简称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企业访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qjd/index.html?checktype=1)“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一栏选择相应的审批事项进行在线办理。持有我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可向我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申请方式

持有我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厅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需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申请表,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我厅完成相关核查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由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填报,及时提交申请。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咨询联系电话:0898-65251730,

电子邮箱:zjtshenpiban@sina.com,

地址: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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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

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

(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二)核查要求。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的资质延续事项,相关工作要求详见我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办事指南》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9月22日



此前,河北、四川率先发文,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明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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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由我省核发的除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之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材料。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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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住建部早在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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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广东、四川、河北的文件能看出在新版《资质标准》出台前,三级资质将继续统一延期,预计其他省市也会相继发文

如住建部发布新文件,那就从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提高审批效率、统一审批权限、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加强信用管理等要求。

建议有能力的三级企业尽快升二级,以便后期顺利换证。


住建部及多省市住建厅资质延续通知均强调:将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根据最新政策对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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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企业资质延续操作流程说明》,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社保必须唯一!不得挂证!

此次资质延续,各企业还应重视注册人员的社保问题。

住建部此前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开启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其中也明确提出:

  •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在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平台上办理资质延续业务时,要求承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类人员社保必须唯一,本次延续严查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唯一社保等!其他人员不做强制考核

此外宁夏省住建厅发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56号)明确要求:

  • 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前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等内容进行核查

现执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建部发布资质延续规定后,现在执行的是哪版资质标准?人员怎么配备等等,目前执行的是: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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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4】159号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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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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