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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这份文件可以说得上是新版《资质标准》出台前的重磅文件了,也能从中看出未来资质改革的一些动向。
本文将根据住建部最新政策对各类现行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进行汇总,详见下文!
四库一平台企业业绩等级说明
注意!自2024年1月1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全部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全国入四库一平台,且业企业业绩必须为A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审批申请。
9月13日,住建部官网发文《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其中明确了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注意,此条内容是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全部资质,并不是只针对2019-03-26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文中要求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此条内容明确了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市政总承包以外凡是住建部审批的43项资质类别也均必须要入库,且业绩必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业绩。
注意,以上资质类别凡是由住建部审批的的资质业绩必须要入库,且企业业绩必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结语:原住建部负责资质审批的资质类别只有两项资质类别要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升一级资质申报为A级业绩,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升特级资质没有业绩要求业绩等级,那么住建部通知发布后计划资质升级申报的企业要注意了,除房建、市政总包二升一级资质外,其他均面临这挑战,但是2023年9月15日-2023年12月31日为资质申报的窗口期,因为除房建、市政资质外其他的目前还没有要求录入平台,注意通知要求的是业绩2024年1月1日起才执行,如果业绩没有入库的其他项资质类别的企业可以着手资质申报准备工作,赶上升级的末班车。如果赶不上末班车自2024年1月1日起,资质申报难度将更加艰难。(注:除资质申报外业绩入库要求外其他的均是2023年9月15日正式实施,房建市政总包资质升级按原政策通知要求执行。)
以下为住建部通知中业绩要求的摘要: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建部现行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工程业绩如何才能认定为A级业绩?
首先讲一下什么是A级业绩;工程业绩之前已经给大家讲过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看看小编之前的文章;业绩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四个等级分别为审批等级,如下:
A级业绩:省级住建厅认定业绩
B级业绩:市、州住建认定业绩
C级业绩:区、县住建认定业绩
D级业绩:企业自主申报业绩,无认定
这样区分就很显而易见了,审批认定等级越高,对企业申报升级就会越权威,也就为什么各地省厅在认定企业升级时会要求异地业绩必须为A级业绩了。
那么如何才能把业绩等级审批到A级业绩呢?下面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A级业绩全认定流程:
一、企业需在施工地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备案,领取企业在当地的企业CA锁。
二、CA锁开锁,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找到需要办理的业务“历史业绩补录”。
三、基础资料的录入,把业绩的各项指标,五方六项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标点符号,在填写时,为方便系统采集完整,尽量把系统上的项目全部填写完整。
四、基础资料填写完成后提交区、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3到5个工作日审批完成;当审批完成,系统会自动上传到认定环节,认定大概也需要3到5个工作日完成。完成区、县级审批和认定后该条业绩上传四库就可以定为“C级”。
五、完成C级认定后,再继续提交市级审批,同样还是先审批,后认定,时间上也是3到5个工作日完成,当完成C级审批和认定后该条业绩直接上传四库的话认定等级显示就是“B级”;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系统上已经认定的业绩资料是否采集完整,如果不完整需要及时补充和佐证,否则在审批环节就会以资料不完整驳回审批申请。
六、完成B级业绩认定后,继续提交省级审批申请,省级审批和认定时间周期在5到15个工作日,期间同样也要把在系统的所有资料再次核实检查再提交申请;审批完成后就是认定,认定通过为A级业绩,不通过为B级业绩,不通过的话可以查看不通过原因再做资料修改和配合主管部门核查后再次提交就可以了。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编者说明: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明确了三级资质停办后,企业直接申请资质或者三升二的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1)三升二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部分资质考核技术装备;
以资质升级方式申请二级资质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业绩。
2)直接申请二级或增项二级
考核: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以直接或增项方式申请二级资质需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不考核企业业绩。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总结:如果三级企业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要求,建议选择升级方式,考核内容相对简单,如果不满足企业业绩,选择直接申请二级的方式。
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以下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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