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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日期:2022-06-23 09:28来源:智磊企业浏览次数:470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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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和《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函〔202228号)精神,结合泉州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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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制定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设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 

市住建局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王惠萍  市住建局副局长 

  副组长:林宇杰  市住建局副局长 

  蔡海鸿  市住建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成  员:

    叶向荣  市住建局质安科四级调研员 

   王学玲  市住建局审批科四级调研员 

      郭文森  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陈  雄  市住建局法制科科长 

  黄荣杰  市住建局审批科科长 

  黄伟锋  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科长 

  陈永宏  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 

  吴启荣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科长 

  程惠阳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科牵头负责,建筑业科、质安科、勘察设计科、审批科、市质量安全站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确保核查效率。 


  三、工作任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市住建局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资质全面进行一次动态核查,其中:企业资质已迁外地的,由迁入资质证书颁发部门负责动态核查。核查范围:截止2022331日,市本级权责清单范围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一)建筑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监理资质: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丙、事务所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三)勘察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企业专业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四)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市住建局委托下放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四、核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4月至5月):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逐项填写《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上交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6日前将《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省厅批、市局批资质)原件报送我局;所有省厅批、市局批及委托下放县(市、区)批资质《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电子版一并发送我局邮箱(zjjspk2225@163.com)。


  (二)核查处理阶段(20226月至11月):按照市本级实施方案确定的核查内容(见附件4),对核查范围的已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批次进行动态核查。 

  1.首批核查企业: 

  (1)近3年在统计部门无建筑业产值的施工企业。(2)近3年在税务部门无缴纳税收的施工企业。(3)注册人员频繁变动的企业。(4)近3年有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5)取得资质证书后,近3年从未做过项目的施工企业。(6)取得资质证书后,未满一年即跨省、设区市迁移的施工企业。(7)近3年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被我市市、县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8)近3年存在市、县两级被信访、举报现象的施工企业。(9)近3年承建泉州辖区内两违建筑的施工企业。(10)近3年存在泉州市、县(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的施工企业。 

  2.其他批次企业: 

  除上述首批核查企业外,其他建设工程企业核查另行安排。 


  五、核查处理措施 

  经核查,企业已取得资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资质增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其中:对具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六、核查材料及内容 

  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核查:企业的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技术负责人核查材料: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原件扫描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该表可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服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办事指南下载)、最低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个人业绩材料。 

  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满足下列要求:(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省级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称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并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在信息公开平台不可查询的,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工程业绩相关佐证材料(例如:委托合同、工程发票、银行工程款往来凭证等)。 

  其他类别施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需上述第(2)点要求办理。 

  核查内容:技术负责经历、资格、专业(含学历专业),其中:对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需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注册建造师核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 

  核查内容: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社保核查材料:需上传技术负责人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企业提交核查前近三个月的其中一个月)。 

  核查内容:技术负责人在核查前近三个月中的一个月社保。 

  具有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经核查,总承包资质满足核查条件要求的,其总承包资质所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免予核查。涵盖专业:(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所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以下范围:①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③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④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⑤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⑦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以下范围:①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②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③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动态核查实施方案进行核查。 


  (二)监理企业资质  

  1.技术负责人核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核查内容:技术负责人经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2.注册人员核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 

  核查内容: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 


  3.社保核查材料:需上传技术负责人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企业提交核查前近三个月的其中一个月)。 

  核查内容:技术负责人在核查前近三个月中的一个月社保。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1.技术负责人核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毕业证原件扫描件。 

  核查内容:技术负责人经历、资格、专业(含学历专业),不考核业绩。 


  2.注册人员核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注册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 

  核查内容: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 


  3.非注册人员核查材料:需上传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毕业证原件扫描件。 

  核查内容:人员数量及专业。 


  4.社保缴交情况核查材料:需上传技术负责人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企业提交核查前近三个月的其中一个月)。 

  核查内容:技术负责人在核查前近三个月中的一个月社保。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省住建厅组织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对市本级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完善政务服务系统功能,对已批资质人员变化做到系统自动研判、预警提示。 


  (三)在资质动态核查推进过程中,针对主动自查自纠、需要通过政务服务系统补足上述有关人员的企业,及时予以开放政务服务系统。 


  (四)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该类别资质动态先开展核查,企业人员仍满足已批资质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予以办理升级、增项。 


  (五)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制,实行谁核查、谁负责,核查人员需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签名负责。 


  (六)住建部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已通过核查的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未通过核查的企业,按新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建筑业) 

      2.《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监理) 

      3.《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勘察设计) 

      4.《市本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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