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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22-05-06 10:01来源:智磊企业浏览次数:392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

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要求,从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由厅许可处(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对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全面开展一次动态核查。现依据住建部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范围


(一)2022年3月底以前,厅本级权责清单范围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1.勘察乙级、丙级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勘察劳务资质。


2.设计行业及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设计专业丙级、丁级资质及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


3.施工总承包二资质;铁路、通信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公路、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及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


5.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二)属于住建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范围且厅本级已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具体包括:


1.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2.设计行业、专业及专项甲级资质。


3.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核查内容


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设部令第141号)和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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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其中:对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还需核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注册建造师数量。


(二)监理企业资质:(1)技术负责人。(2)注册人员数量。


(三)勘察设计企业资质:(1)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2)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2)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核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至5月):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逐项填写《企业资质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上交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审批部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资质审批部门于6月10日前汇总报送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其中:企业位于福州新区、各自贸片区的,由福州新区、各自贸片区资质审批部门汇总上报省厅。


(二)核查处理阶段(2022年6月至11月):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核查内容,对厅本级已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进行核查。其中:对涉及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且采取并联审批机制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经核查,企业已取得资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的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资质增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其中:对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对厅本级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同时,完善政务服务系统功能,对已批资质的人员变化做到系统自动研判、预警提示。


(三)在资质动态核查推进过程中,针对主动进行自查自纠、需要通过政务服务系统补足人员的企业,及时予以开放政务服务系统。


(四)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对该企业原等级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申请增项的,对该企业原已取得的该类别其它资质动态先行开展核查。经核查,企业人员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予以办理升级、增项。


(五)建立资质动态核查负责制,实行谁核查、谁负责。核查人员需对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签名负责。


(六)建设部新资质标准颁布施行后,已通过核查的企业,直接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未通过核查的企业,按新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建设信息中心各指定1名同志对接专项行动有关事宜,协助提供有关数据和技术支持。


(二)成立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专班,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许可处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从相关单位抽调熟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知识的人员6人,集中办公,负责厅本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推动全省各地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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