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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工程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新设立或申请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本市权责清单范围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已取得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查标准
(一)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见附件1)
1.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可查询,上述官网无法查询的,不予认定。其中:
(1)属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含15日)开工且竣工验收的业绩,省内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B级及以上,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D级及以上;省外业绩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在全国平台的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B级及以上。
(2)属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含15日)开工但在2019年10月16日之后竣工验收的业绩,省内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工程基本信息的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B级及以上,施工许可信息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D级及以上,竣工验收信息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C级及以上;省外业绩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在全国平台的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B级及以上。
(3)属于2019年10月16日之后开工且竣工验收的业绩,省内业绩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的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C级及以上;省外业绩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在全国平台的项目数据等级应标记为B级及以上。
2.技术负责人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中可以查询,技术负责人“人员角色”显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且与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项目经考核合格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技术负责人业绩属于分包工程且施工总承包业绩可以查询,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中技术负责人未显示、或显示不一致的,除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外,资质审批部门须向当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核实,自函件发出之日起30天内(复函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计时),未收到对方函复或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业绩不予认定。
(1)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官网可查,缴纳单位必须为业绩实施单位,补缴不予认可);
(2)业绩佐证材料。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材料,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算书(涉及考核造价指标的提供)等。
3.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中可查询,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认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属于分包工程且施工总承包业绩可以查询,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无法体现分包单位的,由申报企业提供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施工期间的部分工程款税票(官网可查,且税票总额不少于工程结算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算书等佐证材料,核对后予以认定。
(二)企业申请其他类别专业承包资质
企业申请其他类别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省级以上官网可查询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且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认定。
1.技术负责人业绩无法查询,或“人员角色”无法显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除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外,资质审批部门须向当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核实,自函件发出之日起30天内(复函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计时),未收到对方函复或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业绩不予认定。
(1)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官网可查,缴纳单位必须为业绩实施单位,补缴不予认可);
(2)业绩佐证材料。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材料,含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算书(涉及考核造价指标的提供)等。
2.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无法查询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且核对后予以认定。
(1)由申报企业提供代表工程施工期间的部分工程款税票(官网可查,且税票总额不少于工程结算价的60%);
(2)业绩佐证材料。含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算书等。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核查标准
(一)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提供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须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可查询,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认定;上述官网无法查询的,不予认定。其中:业绩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的项目数据等级要求参照本文第二大点要求。
(二)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须提供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官网可查,缴纳单位必须为业绩实施单位,补缴不予认可)。
(三)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可以提供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经审查,佐证材料可以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四、推行建筑业资质本市内迁移“一件事”套餐改革
建筑业资质迁移双方均为莆田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本市权责清单范围内除整体迁移之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迁移等业务时,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内“迁移+注销”联办“一件事”套餐改革。办理流程(流程图见附件2)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登录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在线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内迁移,在填写申请表时选择原资质拥有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注册地为本地后会自动触发联办功能。申请人按照政务系统引导上传所需的相关材料,即可提交申请。
(二)原企业确认
原企业对本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的资质进行确认,并同意审批部门在建筑业资质市内迁移予以许可后自动注销本次申请的资质。确认表由原企业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办理
审批部门对经原企业确认后的申请办件进行受理、审查、审批,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后退回申请人重新修改。
(四)办结出文
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相关证书。原企业资质中本次申请的资质将自动注销,原企业无需再次提交注销申请。若原企业还拥有其它资质,则需要进行重新打证。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认定、迁移等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严禁“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要加强与各地市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掌握资质迁移动向,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迁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迁移管理
1.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及整体迁入等发生资质跨区域迁移,申请颁发资质证书且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含委托北岸经济开发区的市级审批权限资质因重组、合并、分立及整体迁入等迁移至市内其他县区),新发证机关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2.未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重组、合并、分立及整体迁入的新企业纳入动态核查必查清单,核查未合格(含未完成)的,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提出简化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的申请。
(三)加快推动信息共享
1.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审批事项时,通过对接市场监管、社保、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等系统,政务系统已实现可在线核查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和社保缴纳情况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个人账号完成实名认证且安全认证等级需达到L5级别;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在线办理审批业务时,申请材料需加盖本企业电子印章。
2.通过对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逐步实现对已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人员的变化做到系统自动研判、预警提示,强化审管联动,形成监管闭环。
3.完善“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内容,方便企业群众查阅和监督。
(四)严格失信惩戒
对资质申请过程中,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相关失信企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切实营造良性的建筑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受理的资质申请,执行本通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径向市住建局反映,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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